本篇目录:
- 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2、未经过行政许可的电工证可以考试吗
- 3、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怎么样
- 5、我是一名电焊工,没有运管所的许可.做电焊要发款10000元钱吗
- 6、《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条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如下: 法律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未经过行政许可的电工证可以考试吗
1、现在电工证能考试了吗:可以。报名。携带各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户口本,以及个人的一寸两寸照片,到人设大厅进行登记报名,如果有需要还要单位开具体的从事技能的证明信。如果没有单位可以到村支部或者居委会开出相关证明。
2、近年来,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方针下,有些电工证已经被取消,但目前还有三种电工证可考。电工操作证电工操作证,即特种作业操作证,俗称“上岗证”,现在样式为“IC卡”形式,证书具有时效性,3年一审、6年换证。
3、可以在安监局报名。特种操作证报考可在国家安监局报名考取,总共时间约为1-2个月,大大节省学员时间。电工证的发证部门一般接受个人报名,也可以到相关部门批准的和有资质的培训学校或机构报名。
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1、法律分析: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式,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方式:(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2、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3、备案审查。局内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要把实施的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办理条件、具体程序、时限及收费情况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环节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局法制机构;资格认定。
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以及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对行政许可机关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是行政许可机关。
5、(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怎么样
1、【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法律主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正确答案为BD。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以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说明理由义务的规定。
我是一名电焊工,没有运管所的许可.做电焊要发款10000元钱吗
转借、转让、冒用焊工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条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如实说明理由。
出具书面凭证进行告知。根据查询《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进行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以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说明理由义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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